翻譯社

參看[編輯]

注釋[編纂]

  1. ^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—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

外部連結[編輯]

  • (日文)文化財回護法

景物勝景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民俗文化財產(日語:民風文化財)包括民間的服飾、飲食、室第、崇奉、節慶、生產、糊口體例等相關的習慣習慣、民俗藝術、民俗工藝等,可分為:

物資性文化財產[編纂]
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
日本為保護文化財產、自然遺產所建樹的標準,其資格依日本《文化財護衛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領域,也包括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紀念物)。

地下財產[編纂]

風景勝景[編輯]

非物資文化財產[編纂]

  • 挂號的風景勝景(日語:登録記念物):尚未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集團認定的風光勝景(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光景勝景),其中出格需要留存與有效操縱的。